海事安檢與船舶檢驗傻傻分不清?本文告訴你它們的五大不同
很多航運公司和船員
并不了解海事安檢和船舶檢驗的區別
對他們來說
都是檢查的部門
因此在重視程度和應對方面
往往存在偏差
本文帶您正確認識這兩種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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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海事局
海事安檢的實施主體為各級海事局,主要職能是根據法律法規的授權,負責行使國 家水上安 全監督和防止船舶污染及交通部安 全生產等管理職能。
船級社
船舶檢驗的實施主體則為各級船級社,一是按照公約、規則等要求提供入級檢驗、公證檢驗等;二是受主管機關委托開展法定檢驗及主管監管核準的其他業務。
解讀:
事實上,主管機關與船級社之間的關系相當復雜:一方面各國船級社接受本國政府主管機關授權,進行法定檢驗和其他各種法定業務的開展;另一方面,船級社還接受外國政府主管機關授權開展法定檢驗和有關主管機關核準的其他業務。
這導致主管機關對船級社進行監督的同時,船級社對主管機關也起著相當大的監督作用,近來頻頻發生的港口國安 全檢查復議就充分體現了這一問題。復議時船級社代表的是對其授權的外國政府的權益,與本國主管機關處在相對的立場上。
工作重 點
抽查性質
安 全檢查帶有抽查性質,一般不會覆蓋所有檢查項目,重 點傾向于船員適任、船舶安 全和防污染層面。
詳細檢查
驗船師需要簽注的證書基本涵蓋了船舶所有設備內容,每個方面都必 須詳細檢查。
解讀:
這就相當于產品生產人員和質檢人員的區別,生產人員要對所有生產出的產品負責,只要出現殘次品就要承擔責任,而質檢人員只需檢查抽樣樣品,工作重 點在于保證樣品合格。
但是,不管經過哪種檢查的船舶一旦出現重大事故,對檢查人員的追責都是必不可少的,海事執法人員的風險性甚至更高。
強制力
必 須整改
海事執法人員會根據法規要求和對實際情況的判斷提出安檢缺陷的處理意見,船舶或船公司必 須按照要求進行整改,執法效果較好。
強制力差
船級社的驗船師對船舶進行的檢查雖然具備一定的法定特征,但沒有行政強制力,更傾向于服務船舶的角度。
解讀:
正因為如此,某些船東對船級社提出的缺陷和整改建議缺乏重視,經常出現討價還價、甚至逼迫船級社出具缺陷延后處理證明的情況。
例如,針對油水分離器私加閥門、清水閥及取樣閥轉換不報警的問題,船級社于2017年9月份就已對各船東發送通告,要求船舶開展自查、及時更換,但執法人員在登輪檢查時數次發現同樣的問題仍然存在,與船東進行溝通時,常被以沒有收到通告、沒有時間更換等理由搪塞。
船方認識
畏懼
船公司和船員對海事執法人員往往表現出來畏懼甚至是一點厭煩,認為執法人員是單純挑毛病和找錯而來。
歡迎
對驗船師則表現出歡迎和感謝,認為驗船師的到來是為了幫助船方。
解讀:
這是船方和船員的誤解,其實船級社開展的各項法定經驗也都是主管機關授權而來。海事機構和船級社終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保障船舶、船員、貨物和環境的安 全。
事實上,隨著近年來海事執法行為的日益規范,船方的認識有了很大的提高。絕大多數情況下,都能用積極的態度迎接檢查。
了解程度
粗略了解
只能從海事管理平臺系統查詢船舶基本的資料和歷次檢查缺陷,尚不能做到有的放矢。
清晰認識
可從船東處了解到歷次檢驗發現的問題、船舶現存的問題、船舶發生的意外事故和附加檢驗的具體內容等,能在登輪前熟悉船舶概況。
解讀:
如上一條所指出的一樣,正是因為船方在對海事安 全檢查存在認識上的誤區,因此執法人員詢問船員時,大多數船員都會對存在的問題進行隱瞞,使得執法人員無法深入掌握船舶安 全情況,只能在有限的時間里對船舶進行表面檢查,給海事執法工作帶來了很大阻礙。
盡管海事機構和船舶檢驗機構
有著這樣或那樣的區別
二者的宗旨是一致的
那就是
“讓航行更安 全,讓海洋更清潔”
讓我們為實現海洋強國而
共同努力!